高院再审可以直接改判。如果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申请再审,法院不可能径行改判,因为申请再审审查的结果只能是被驳回、或者法院裁定予以再审。但是若裁定予以再审,将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即使提审也是由本院审判庭负责,依法不可能在再审审查程序中直接予以改判。
法律分析
因为再审审查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裁定的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再审审查的结果只能是驳回、或者决定再审。对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具体规定为:决定再审的案件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决定再审的案件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综上,无论是哪种情形,再审审查的结果都不会是直接改判。
【个人建议】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高院可以直接进行该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果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