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噪声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也得以体现,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面的法条所述,楼主向环保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上述法条中“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如果你们直接起诉的话,还得确定施工单位的躁声是否超过国家标准,而且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因此,建议你们向环保部门投诉,最好是能达成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