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为一次失职,造成了公司一定的损失,公司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并没有提前30天并不打算赔偿

2024-12-18 14: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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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员工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达到一定程度,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和经济补偿。
  在这里,关键在于损失的度,而这种度因为个公司业务不同而又有不同,具体的主要看你所在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损失多大构成重大损害。

回答2: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单位是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必支付赔偿金。你如果不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