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网络犯罪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犯罪概念:结合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现状,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
维持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是网络组建与使用的前提,因而违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侵犯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擅自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非法信息通道进行国际联网;(2)接入单位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3)侵犯他人域名权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其犯罪行为并不一定通过网络进行,但都与网络相关,其行为直接影响到网络的正常运营以及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
2.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是防止网络犯罪的首要目标。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1)未经许可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黑客行为;(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这两种行为被认为是原始意义上或者是纯粹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行为。
3.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
广义上的计算机资产,又称为计算机资源,包括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硬件设备,所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可以量化的资料等等。在实践中,通过网络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及数据的行为;(2)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3)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财产权等。
4.滥用网络的行为
滥用网络行为,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非计算机网络本身及其资源的其他非法使用网络的行为。事实上,这是一种纯粹的网络工具犯,因为该项犯罪行为并不涉及任何网络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而只是利用网络实施了传统的犯罪而已。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当然类似强奸罪、遗弃罪等以身体接触才能实施的除外),而且事实上中国的犯罪也已经呈现“网络化”的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和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也屡屡发生。
第2和第3项就包括通过黑客提供的玩家网络游戏帐号.进入别人帐号并盗取别人虚拟财产的网络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知这样回答你满意吗?
网络犯罪概念:结合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现状,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
维持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是网络组建与使用的前提,因而违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侵犯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擅自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非法信息通道进行国际联网;(2)接入单位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3)侵犯他人域名权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其犯罪行为并不一定通过网络进行,但都与网络相关,其行为直接影响到网络的正常运营以及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
2.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是防止网络犯罪的首要目标。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1)未经许可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黑客行为;(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这两种行为被认为是原始意义上或者是纯粹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行为。
3.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
广义上的计算机资产,又称为计算机资源,包括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硬件设备,所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可以量化的资料等等。在实践中,通过网络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及数据的行为;(2)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3)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财产权等。
4.滥用网络的行为
滥用网络行为,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非计算机网络本身及其资源的其他非法使用网络的行为。事实上,这是一种纯粹的网络工具犯,因为该项犯罪行为并不涉及任何网络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而只是利用网络实施了传统的犯罪而已。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当然类似强奸罪、遗弃罪等以身体接触才能实施的除外),而且事实上中国的犯罪也已经呈现“网络化”的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和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也屡屡发生。
第2和第3项就包括通过黑客提供的玩家网络游戏帐号.进入别人帐号并盗取别人虚拟财产的网络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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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损害到他人利益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时即构成网络犯罪!视情节大小,可判3-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