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小三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2025-01-25 09: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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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中,当遇到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致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小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规定,赠送给小三的钱款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做主,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所以这样的赠与协议无效,小三应当全部返还钱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回答2:

(一)包养小三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但赠与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可以撤销的。
(二)小三接受的情人赠与财产可以不予返还。严重影响情人原配基本生活的不在此例。
(三)已婚人士无权单方面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已经处置而发生夫妻矛盾和纠纷的,由夫妻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小三本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3:

非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