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虽然其他网友举出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说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但是,我提醒你注意的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有限制的,那么就是: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应当给付待通知金,还要给付双倍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还有要说明的是,对于解除劳动的理由是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的,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再者,注意你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约定超过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如果你已经履行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间,那么实际上你已经不再处于试用期了,这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引用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了。总之,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多研读法律,你一定更能把握那些似是而非的问题,不再茫然。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不用提前三天告诉劳动者,但应当和劳动者说明解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