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坐在法庭上作伪证,鉴定程序违法,没有经过法院鉴定中心确认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在青岛中原鉴定中心没有一个法官在场,而且我们买管益森(小姑两口子)房子已过了户住了四年了,诉讼时效,他们起诉我丈夫刘文建,欠条也不是我丈夫的签名,在2007年6月27日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们合法买的房子又过了回去,经过再审、上诉2009年房子回来了,这时候我丈夫已不在了,我女儿有她父亲留给她的遗嘱起诉到四方区法,宋延芳(我婆婆)拿出来假遗嘱,日期是2007年6月30日,这时候房子是管益森丈夫的,他们就是一招不行再来一招,全是造假,法官王佳开庭前,叫我们代理人向我要两千元钱,我本身是一个大病患癌症,我没有钱给他,所以他就判的我孩子没有一点房子,我丈夫生前说过:别看我是个亲妈,可她比后妈还后妈,因我丈夫从小时候是他姥姥带大的在㬵州,到了上学才来青岛,所以我婆婆经常打骂我丈夫,房产是管益森夫妇的。
中国把老百姓不当回事,海淀法院立案跑三次,一次不说清楚。特别是立案厅8室
请问各位好心律师:我可以起诉我婆婆出示假遗嘱吗?
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
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可以在手机上用手机应用“超级圈“,选择相关律师电话或者短信咨询,会有专业的律师可以在线帮你详细的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