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doc
办理程序:
1. 用户提交申请;
2. 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当拟设台站与其他无线电台站之间将产生有害干扰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解决干扰问题的可行方案,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研究和协调;
4. 对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台站,在完成实质审查后,还要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按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或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
5. 完成实质审查和相关协调后,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申请人收到批准设置的批复后,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文书合格并齐全。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4)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部分);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与现有(或建设中、规划中)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7)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批复文件;
8)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设置使用非组网对讲机等简单无线电通信设备可不提交4)、5)、6)、7)、8)项材料。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应提交上述1)、2)、3)、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可以
我记得在FOXCONN时 看到一条标语 好像是说严禁个人私自设立无线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