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赔偿案中多个被告责任如何分

火灾赔偿案中多个被告责任如何分
2024-12-15 18: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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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特别重要,它是今后调解和诉讼的重要依据。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责任大小有哪些分类呢?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分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参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是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大小的法定依据。在该文件中,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出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类型。
3、交通事故协商解决赔偿
交通事故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进行赔偿调解,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参见: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经过上面的环节,一般轻微事故都能自行或在交管部门调解下顺利解决。如果此时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很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手段最终解决问题。当然,诉讼中仍然有机会自行和解,或者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以下,我们就开始说说如何把握好诉讼环节,争取到更有利的赔偿数额。

二、起诉前的准备
1、搜集证据和其它材料
诉前的准备工作必须做好,稍有疏忽可能会导致诉讼中时间、金钱的浪费,甚至前功尽弃!那么诉前需要如何准备呢?
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必不可少的:调查肇事车辆的登记状况。其中必须搞清该肇事车辆的权属情况。权属搞不清容易造成“告错人”的尴尬局面。本律师代理的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肇事者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自称属于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然而,如果不经上述步骤贸然起诉该出租车公司,可能得到的结果有两个:一个是你比较幸运,告对了人;另一个就是告错人,不得不撤诉。为了避免这一不利局面的发生,我们还是应该去查上一查!
那么,我们去哪儿查呢?以在北京市查询为例,我们可以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权属。(地址在十八里店南桥附近)(点击查看网址)
除了调查肇事车辆的登记状况意外,还应该将自己的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受伤后的医疗单据等搜集齐全。
2、准备诉讼文书
准备诉讼文书是很重要的诉前准备工作。起诉状中除了要注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载明案由、诉讼请求和基本事实依据以外,最重要的就是确定管辖法院了。按照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和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如何选择呢?我认为,应该以便利为原则,选择离自己住所较近的法院起诉。
起诉状的格式,我稍后会给出一个范本,以便参照。
起诉状中对诉讼请求还存在一个数额计算问题。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如下 :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近刚刚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将作为一个典型案例稍后公布,读者可以参考其中的各项损失计算办法,十分详尽。

三、诉讼中注意事项
1、诉讼请求做到明确、有依据
简单来说,法庭不会支持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有些人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要求起来赔偿理直气壮,而忽略了有理还要有据。这个据,就是证据。下面就讲一讲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多种多样,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讲,主要有书证和证人证言两类。先说第一类,书证包括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病人费用结算清单(详单)、护理费发票、门诊收费收据等,与事故相关的医疗书面材料是书证的重要组成。这里要着重提醒读者,切不可将与事故无关的看病费用收据混同其中,即使是因事故住院期间顺便检查的与事故无关的医疗项目也不可以,比如被车撞伤,住院期间顺便检查高血压,诉讼请求中顺手把这个费用也算进去。这样做,一旦被诉讼当事人的另一方识别出来,会给法官造成不良映像,不利于法官全面、坚决的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2、造成伤残如何鉴定
通常的做法是,先起诉,再申请鉴定。以上面提到的那个案例为例,我接受受害人委托之后,先起诉要求肇事人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递上《伤残鉴定申请书》,要求法院指定伤残鉴定机构。不久,法院下达指定伤残鉴定机构的通知,当事人拿着该通知去了指定的鉴定机构顺利完成鉴定。我们根据鉴定结论,相应增加了诉讼请求,比如伤残赔偿金、康复费、出院后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鉴定费也由肇事者承担,但由自己现行垫付),将这个增加的诉讼请求补交给法院。
关于鉴定,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鉴定机构对于伤残鉴定通常要求被鉴定人出院后3-6个月才能进行。这是因为,病情稳定后所作鉴定结论更加准确。但也不尽然,去年曾经为了一个意外伤害案子,给20多家鉴定机构打了电话,发现也有部分鉴定机构不作上述要求。我认为,这是鉴定机构商业化的缘故吧,毕竟像北京有一百多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而且一个伤残鉴定要收费1500元以上。
3、开庭怎么开
到了正经开庭时,一般人恐怕担心不知道怎么办。其实不必紧张和担心,只要庭前准备充分,庭上就不怕出现意外。为了避免开庭时手忙脚乱,事先准备一份完善的证据目录是必要的,以便法庭调查时从容应对;一份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补充:
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指导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1)公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文书,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协议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包括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票等;(4)事故中受害人致的,应提供亡证明书及火化证明;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出生日期等情况证明;(5)其他证据。

  车方作为原告时,应将车主(车辆所有人)列为原告,也可将司机(车辆驾驶人)列为共同原告。车方作为被告时,应将司机(车辆驾驶人)和车主(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原告坚持仅起诉司机或车主,要在起诉时明确表示放弃对另一方的诉权。交通事故中亡人员的诉讼,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原告,不愿起诉的需要提供书面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者亲属的,应提交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案发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材料

  1、应交通事故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0、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1、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