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里规定:第3.3.2条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