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
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从受理上诉的次曰起计算为30天,至迟不得超过45天。
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二审法院受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60天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 级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二审期限,但为使原审法院的正确判决迅速交付执行,错误判决及时得到纠正,也应尽快审结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二审期限
1、抗诉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抗诉的期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扩展资料:
案例:
杀人犯死缓改判死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郭明先,1997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又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4人。
【诉讼过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明先刑满释放后又故意伤害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郭明先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郭明先刑满释放后,继续犯罪。于2003年5月7日,伙同他人打砸三台县“经典歌城”,并持刀行凶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负案潜逃期间,于2008年1月1日在三台县里程乡岩崖坪持刀行凶,致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此后,又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09年5月17日受该组织安排,蒙面持刀行凶,致两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认为“原判对郭明先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成立。
据此,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原审被告人郭明先量刑部分,改判郭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抗诉
参考资料:人民网-最高检首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
在我国,抗诉程序有两种,即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这两种抗诉程序的主要区别是:
(1)提出抗诉的机关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与原审法院相对应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的限制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时间,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抗诉。
(3)抗诉的对象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4)法律后果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第二审诉讼开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的是再审,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抗诉是:A县检察院对A县法院未生效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或定罪量刑不当向A县法院提起的,有A县法院报市法院审核是否有错误。再审抗诉,主动提起者是A市检察院。有A市检察院向A市法院提起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