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时,与进项税额亦无关联。
对啊,不要做转出,多少进项就抵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