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之间的分工~

需要详细点~
2024-11-09 2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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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办理国家案件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自诉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对认为需要逮捕而没有逮捕的被告人决定批准逮捕的工作。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回答2:

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分工负责,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而不是互相代替,互相包办和互相推诿。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三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是: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回答3: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破案、抓人、搜集证据。检察院负责批捕、补充证据、起诉。法院接到起诉后负责根据事实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