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时,在汇款用途一栏写借款,能否算“借条”?

2024-11-13 21: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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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银行转账时,在汇款用途一栏写借款,不能当做借款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扩展资料 : 

1、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回答2:

先生先后7次通过银行向东方软件公司汇了12万余元,每次在汇款凭证的汇款用途一栏均写明了“借款”。周先生认为,这些汇款凭证就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软件公司归还所借款项。 对于周先生的起诉,东方软件公司指出,周先生所汇款项是周先生支付的货款,并提交了周先生在其公司销售平台上的订单查询页、用户信息及IP地址截屏页等证据。近日,人民法院一审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了周先生的起诉。■以案释法汇款用途写借款效力不足法官在审理此案后解释说,以汇款方式发生的资金流动,仅凭“汇款用途”的描述是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着相应的法律关系的。以民间借贷为例,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的凭证,如本案中的个人汇款凭证等,却不能提供借条、欠条等借贷合意的凭证,债务人又提出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等理由抗辩,债权人的诉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