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所以你说的4个月是不可能的。肯定已经执行逮捕了。而逮捕的最长时间是7个月。不知道你所说的案件现在处于什么阶段?是在公安机关侦查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还是在这两个阶段,那么判刑还早。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是1个月,可延长半月,还能退查两次。法院的审限一般是45天就要宣判。经高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根据我国法律、江苏省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你盗窃数额16000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你有自首、立功或重大立功等法定情节,则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你属于累犯,则应当从重处罚。依据法律如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刑法、最高法司解、江苏高法司解
要看到了哪个阶级,一般情况下自拘留后37天内报捕,批捕后2个月送到检察院公诉科,一个月内送到法院审理,审理后一个半月内下判决书,有其他情况时间还会延长,如不清楚可到当地委托律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