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2、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水性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必备不可。至于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的规模与数量等原则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来确定。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其特征:⑴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⑵个人独资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⑴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⑵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⑶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⑸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其特征:⑴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⑵ 个人独资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⑷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⑴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⑵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⑶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⑷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⑸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您好!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
——注册底线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3、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注册步骤
步骤一、到市工商局(或当地区、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领取注册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步骤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三、以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入股资金划入临时账户。
步骤三、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步骤四、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
步骤五、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步骤六、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