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公司企业内部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处分,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准,一般在处分决定上有日期,做出就生效;解除处分要等处分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比如,扣罚五个月的绩效,则自作出日生效,扣罚够5个月自动失效。
处分决定的生效,是指处分决定从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是指解除处分决定从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体来讲,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有两种方式: (1)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 对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2)对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的权限是不同的,如: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因此,不同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在通常情况下,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是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之日。但是,如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在提出处分意见、解除处分意见后需要报有关机关批准的,那么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就是有关机关批准之日。同时,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还是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受处分期间的起算日期。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处分决定机关作出之日或者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之日为生效日期,而不以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之日为生效日期。原因是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处分法律关系的这种特点决定这种关系的双方不是处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领导地位,隶属于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处分作为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有单方意志表示就能产生,它不像民事法律关系那样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有权单方面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或者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日期,就是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生效日期,这是任免机关固有的权力,也是监察机关依法被赋予的权力,它不以被处分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是否送达被处分人为生效的条件。同时,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执行也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事情,与被处分人的意志无关,当然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处分人,但处分的生效时间、解除处分的生效时间并不以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送达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如果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以送达受处分人为生效,那么,受处分人如果失踪或者潜逃,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无法送达,则不生效,这实际上是否决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权,显然是错误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你是讲公司企业的内部处分还是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处分。
如果是公司企业内部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处分,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准,一般在处分决定上有日期,做出就生效;解除处分要等处分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比如,扣罚五个月的绩效,则自作出日生效,扣罚够5个月自动失效。
如果是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公务员的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实际上,不同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
具体来讲,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有两种方式:
(1)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 对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2)对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的权限是不同的,如: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
在通常情况下,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是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之日。但是,如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在提出处分意见、解除处分意见后需要报有关机关批准的,那么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就是有关机关批准之日。同时,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还是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受处分期间的起算日期。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处分决定机关作出之日或者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之日为生效日期,而不以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之日为生效日期。
原因是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处分法律关系的这种特点决定这种关系的双方不是处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领导地位,隶属于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处分作为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有单方意志表示就能产生,它不像民事法律关系那样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有权单方面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或者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日期,就是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生效日期,这是任免机关固有的权力,也是监察机关依法被赋予的权力,它不以被处分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是否送达被处分人为生效的条件。
同时,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执行也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事情,与被处分人的意志无关,当然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处分人,但处分的生效时间、解除处分的生效时间并不以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送达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如果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以送达受处分人为生效,那么,受处分人如果失踪或者潜逃,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无法送达,则不生效,这实际上是否决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权,显然是错误的。(参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六五年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