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能否复印刑事卷宗材料?

2024-12-21 2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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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法条: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回答2:

律师同志: 我被刘某兄弟两人殴打致重伤,我认为应追究他们兄弟俩的刑事责任,但目前公安机关只追究刘某弟弟的刑事责任,案件已移送到检察院审查了。请问:我请律师当诉讼代理人,律师能否复印、摘录刑事卷宗材料? 读音:岳军岳军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摘录与本案有关的刑事卷宗材料。律师黄家焱

回答3: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