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和关税,到底哪个是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还是两个都不属…

2024-12-13 00: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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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以上规定,《税收征管法》将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纳入调整范围,要遵从征管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又规定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而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只有关税不适用《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