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哪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2024-12-26 0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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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判决

回答2: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律咨询: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回答3: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的判决: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6. 明显不当的。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