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2025-01-28 03: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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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回答2: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作了如下规定:“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作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回答3:

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作者和依法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组织。首先,作者即作品创作者,公民可以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且代表其意志创作,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视为作者。

回答4:

《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