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一半以上业主同意。 即可以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但是物业管理合同,这个合同是另外一回事。
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在合同到期之后,一半业主同意,再解除。
也可以一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违约去解除。责任全体业主公摊。
也就是说你做为个体性质的业主是没权利接触物业管理合同的,必须通过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一半业主这种集体性质来完成解除合同或更换物业公司的事项。
好好的看看你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再看看你们小区有没有业主委员会。
再采集一下其他业主的意见。
想解除这个合同可不容易,因为无论你是否签订合同都会享受到物业的服务,所以这个事情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
例如: 你每天都走物业扫过的小区道路,晚上走路享受物业管理的小区路灯,夏天可以享受物业修建的小区绿化等等。。。
这些都在物业的服务范围之内,你如果没有合同就不用缴物业费却还享有物业的服务,那怎么说得通呢?
之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然而该物业服务公司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退出小区,并要求业主支付拒绝退出期间实际管理的物业费。请问,业主委员会可否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解除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的拖欠物业费主张该如何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公司拒不退出,并已提供实际服务为由,要求支付物业费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已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你所在小区的情况,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退出小区。
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我国合同法 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就是集体合同,是双务合同和劳务合同,对每个业主均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签订后至当地房管、物价部门备案,合同生效,每个业主必须执行。
只要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新的合同生效后,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物业管理市场是需求弹性低的行业,单个业主无权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意思一致而达成的,要修改合同,必须要对方同意。除非法律与合同有特殊的规定和约定,否则单方面修改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