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现行房产测绘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总共分为八大类:
1、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2、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5、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6、港、澳、台胞房产。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7、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又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
8、其他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都归在这一类。具体有四种: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和社团产。
9、期 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10、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扩展资料: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须带的证件: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5、抵押权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6、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 登记申请书;(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
7、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
8、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其他必要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子产权分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房产
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2、直管房产
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3、自管房产
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4、军队房产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5、集体所有房产
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6、私有(自有)房产
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7、联营企业房产
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 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8、港、澳、台投资房产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9、涉外房产
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10、其他房产
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11、期 房
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12、有限产权房
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房产的权属性质与共同共有房产所有权的取得1、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房产作为一种财产权,人们主要取得方式主要是继受取得即通过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房产所有权。(1)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主要方式,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属性与使用属性的价值体现,房产买卖包括所有权的转移和占有权的转移。主要有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等几种方式。(2)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3)接受遗赠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协议,取得被继承人遗赠的房产。(4)赠与人自愿将其所有的房产无偿赠给受赠人,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需要支付对价。(5)互易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也包括房产与他方的房产相互交换,取得他方房屋所有权的形式。(6)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二、房产共有关系1、共有的概念。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又称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2、共有房产的认定、性质及分类。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在房产共有关系中,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产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区别于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是平等的,没有份额限制。依据共有权利的权源形式划分,一般可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两种。在形式上,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约定共有人一般在产权证明上有产权登记,笔者称之为登记产权人;而法定共有人是指依法对该房产享有产权的人,在产权证上或交易中心的产权登记册中没有登记,笔者称之为非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登记产权人的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共有产权,但产权证上没有对配偶予以登记。但无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均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共有权利。共有房产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以及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规定的外,还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亲属、朋友关系。房屋作为一个整体,每个空间面积具有不同的功能,其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按共同共有对待。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家庭成员在一起共同居住,购买房产时往往以家庭某一成员的名义登记,因为亲情关系,往往不会在购买时签订共有协议,作为登记记载的人其配偶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就当然属于共有人,而其他家庭成员要作为共有人很难界定。笔者遇到一案例,王某家庭共有四名成年成员,王父、王母、王某与其妻杨某,均在一起生活,后用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王父名下,后因王某与杨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就该套房产发生争议,杨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杨某应有一份财产权,而王父称该房登记在其名下,属于王父、王母共有财产,王某与杨某仅仅是暂住。杨某当时购房时已将其夫妻的存款交给了王父,但无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这样杨某就不可能分得该房产属于自己的一份。3、共有房产的处分。共有人按份额或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或按照份额权行使约定来行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各个部分都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不过由于其他共有人处分权的同时存在,这种处分权又是不完全的,行使时需受到一定限制。基于共有人遵循共同行使权利原则和各共有人权利都应得到相应尊重与保护等因素。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因此,任何共有人行使其相应处分权时,需通过一定条件的满足,如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等,转化为共同处分权后,才能产生实际处分效果。另一方面,按份共有的房产与共同共有的房产其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处分权上。共同共有的房产共有人无权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基于共同共有不确定份额,若部分共有人实施处分行为,则系无权处分行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共有人确定了房产份额,享有份额权,实施处分行为时仅能处分相应的份额,但若处分了全部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的部分仍然是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从法律上讲,共有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出售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购买房屋的,即在买卖房屋时,第三人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可能会承认买卖关系有效,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产已经交付使用较长一段时间或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一般不会判令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房产还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产共有人在知道该转让情况后提出反对,法院就有可能判定该交易无效。
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现行房产测绘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总共分为八大类:
1、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2、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5、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6、港、澳、台胞房产。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7、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又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
8、其他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都归在这一类。具体有四种: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和社团产。
9、期 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10、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