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署的备忘录是否具有合同的效力要根据该备忘录的内容等情况来判断的:
1、如果该备忘录仅仅是双方间的一个事务性的记载,或双方在备忘录中注明不作为合同的,则该备忘录不具有合同效力。
2、如果该备忘录的内容实际是具有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实际上就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或补充,虽名为备忘录,但实际为合同外的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确认后,具有效力。
3、如果对合同中约定备忘录作为合同的附件的,则该备忘录具有合同的效力。
4、如果双方间不存在另外的合同而只有备忘录的,但其内容已经符合合同要求,具有合同基本特征且有可履行性的,则经双方签署后,这个备忘录实际上就是一份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规定,备忘录也是有效表现当事人约定内容的载体,与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否可以作为付款的依据,还得综合备忘录的内容、有无其他合同约定、其他付款凭证(如转帐凭证)等才能判断。
扩展资料: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合同特征:
1、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护。
2、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第三人。
3、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效力
法律上,判断一个文件的法律效力不是从其名称来判断,而是要从该文件表述的具体内容、该文件达成的过程来判断。
判断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
1、是否构成要约
非正式文件的一方如果在该文件表达的从事某项活动、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具体且确定,说明在一定时限内不会更改,或者单方表示只要另一方同意自己的意思就有效等,该种表示对该方而言就构成自己做出的有约束力的要约。
2、是否构成预约合同
尽管备忘录并不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如果已经有合同的部分主要内容,同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将会签署正式的合同,那么该非正式文件就构成预约合同。
3、是否构成正式的有效合同
如果其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一个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该文件可构成有效合同。
因此,不管非正式文件的名称是什么,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合同要点、合同梗概、文件大纲、会议纪要等等,并不是一律无效,也不是一律有法律约束力,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文件的内容和文件的形成过程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与法律性质。
扩展资料:
惯例是一种经济上节约,法律上又合法的行为模式。如果大家共同遵循这一路径,既便捷又合法,由此形成的协议就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个前提下,惯例是一种经济上节约,法律上又合法的行为模式。这样一种行为模式,只要符合前面说的这两条就是合法的。至于如何看这个行为模式的性质,要结合实践。
惯例也好,习惯也好,都是一种行为模式,是为了要达到一定的利益诉求。通常它是既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与其他利益攸关者的正当利益不相冲突。
参考资料:人民网——惯例或习惯也会具有法律效力
备忘录与合同一样都是各方真实意识的表示,但是条款效力上与合同有有较大的区别。备忘录的条款分为有约束力条款和无约束力条款,其中有约束力的条款一般包括保密条款、独家谈判条款、提供有关的文件、配合对方进行调查;无约束力的条款主要包括具体的商务条款(即使在备忘录中已经确定为达成一致的事项)、下一步采取的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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