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原被告,及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扩展资料:
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较少。
另一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无须各方同意。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被告
案例:乙与丙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乙负责丙的某工程安装,乙负责采购设备材料,但是乙采购的设备需要经丙认可。乙便与甲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设备,丙在乙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甲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丙现没有付清乙工程款,乙没有付清甲货款。原告甲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乙要求乙支付货款,而乙此时认为其是代理丙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法院追加丙为共同被告,而甲并没有申请追加丙为被告。法院依据乙的申请,以丙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丙为被告。 法院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回答一:法院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我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回答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法院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法院。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法院。追加与否是法院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