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劝你不去取,交警那儿停车四年停车费都会超过你车的价值。且无证驾驶还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