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厂房需要交纳的税金 1、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在缴纳营业税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适用税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 应按房屋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出租房屋,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7、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出租厂房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企业出租房屋视情况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5%、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出租房屋房产税按企业会计帐簿上记载的房产原值扣除30%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企业出租房屋所得应并入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销售和出租房屋,按照规定分别缴纳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出租房屋,租赁双方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缴纳。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拥有房屋、土地,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他情况下与企业纳税情况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