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见《实施条例》第68条] 《实施条例》第68条: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