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

2025-01-03 00: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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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给予客户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的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为会计常用语,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则没有明确。许多财会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所得税,否则不得减除折扣额。因现金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所以现金折扣不可以税前扣除。对此有不同看法:   1.现行税法对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如果不包括,则不应该按照该文件执行。此外,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则应该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从此意义上分析,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2.即使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包括现金折扣,该文件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增值税征税和扣税相互协调一致的考虑,即为了保证增值税实行抵扣链征收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协调一致的考虑,即在销货方单独开具了红字发票后,如果仅是销售方按照红字发票抵减销售收入少缴了所得税,而购货方却不将红字发票入账冲减计税成本又少缴了所得税,这就造成了所得税的流失。但在制定这条规定时,相信制定者一定会考虑现金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与销售额分别注明,而且知道现金折扣不减少销售额,不影响增值税抵扣链和征税扣税的相互协调,也不会影响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的协调一致。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不是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要规范和控制的内容。同时,如果允许其税前扣除也不违反有关税法的立法宗旨,更何况现金折扣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很规范的商业惯例,是促进购货方尽快结算货款、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与实行增值税以后出现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影响税收正常秩序的其他折扣、折让有着本质的区别。要强调的是,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都是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尽管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我们对税法的理解不能过于程式化、教条化,要从税法的立法精神及本质含意上来分析和理解。所以,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按照其少付的货款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以此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同时,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分别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当然,如果企业不能取得上述真实、合法的报销凭据,现金折扣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回答2:

  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如果销售方能提供以下资料,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1. 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

    2.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

    3.有银行支付凭证,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

    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企业,现金折扣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缩短收款时间,减少坏账损失。负作用是减少现金流量,因为折扣部分冲减了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钱就少了。因此,销售企业都试图将折扣率确定在平衡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的水平之上。一般来说,购货企业若享受这一现金折扣,即意味着购货公司为取得2%的折扣即30 000*2%=600元而准备放弃29 400元在50天内的使用权,相当于承担年息为14.9%=(0.02/0.98*365/50)的利息成本。


回答3:

  现金折扣属于财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现金折扣是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在企业的销售业务中,经常会遇到销售折扣的情况。现行制度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却并不那么清晰明了。为了让广大会计人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笔者对折扣的会计、税务规定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回答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参照地方税务文件《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项规定:“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符合规定的现金折扣,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企业所得税前凭合同等相关书证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