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既不是简单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也不能按照简单的法律效力范围宽广关系来判断效力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确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谁高谁低,发生冲突时应该对谁优先适用,而需要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调整这种关系。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有权对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判断,有权撤销和进行改变,但无权改变撤销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认为要优先适用部门规章,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