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除 金额、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不能更改外,其他都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