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中章节之间的联系

2024-12-28 11: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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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关于总则。刑法总则里就两个内容‘犯罪论’‘刑罚论’。

犯罪论就是探讨何为罪。
那么何为罪呢?这个要具体观察何人在何时何地为了何种目的(或出于何种心态)以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后果,然后利用演绎推理得出最终结论——犯罪论给一个关于是否犯罪的三段论的证成提供前提。而你上面所举的例子,全部都是犯罪论的内容——也就是规定何为罪以及何非罪。
刑罚论就是探讨怎么罚。
那么怎么罚呢?这个还是要具体观察上面关于七何要素的布拉布拉布拉的话,你就再看一次就得了。但是刑罚论给一个关于如何罚的三段论的证成提供前提。例如‘累犯’‘从轻’等等。

其次,关于分则。

如果说分则可以理解为法理上的法律规则(其实不是的哦,完全是俩概念)——仅仅能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一种情况或者一类情况,那么总则就是法理学所讲的法律原则(其实也不是的哦,总则里既有表述原则的条文也有表述规则的条文)——可以部分适用也可以全部适用。
呃.....感觉这个例子其实不是很恰当,但是还是决定不删除了——希望你可以看懂我在说什么。
另举一个例子:如果说刑法分则中某个章节只是适用于一类客体(例如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即是章节名称,也是章客体),那么刑法总则就可以应用于所有已经入刑的罪名。

最后,总则和分则。

........其实这个问题,我想看完上面两部分,想必你已经有所理解,那我不再赘述了。

你所谓的章节之间的联系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所有的章节都是作为三段论前提而存在的——只不过这些前提需要你根据客观事实予以采纳,追求最后的证成而已。

PS:呃.....其实你这个问题问的刁钻了点儿——想回答清楚很难,如果能回答清楚,那么其实就是一篇论文了.......我自己回头看了看答案,感觉还行,你要是不明白就继续问吧?

又PS:看了看,感觉还是要再补充一句:不知道用议论文举例子你能直观点不?章节之间的联系其实就是议论文的格式——总分总或者总分。讲犯罪从总说,到拆分成要件要素,再回到总数各类特殊情况的结构......

又又PS:呃.......或者说积木呢?每个章节其实都是一块积木,你把积木利用三段论组合成自己想要的模型???

回答2:

总则犯罪论其实就是一个逻辑结构严谨的三段论。刑罚论是列举式的把各种刑罚形式摊了一地。分则一般是按现行刑法所分出来的各类罪名罗列,也有一些教科书作者根据自己所认为的犯罪客体来归类。另外要表扬一下楼主,看书先看目录是个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