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年满十六周岁后,十七岁靠打工自己有收入,应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在患精神分裂症之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全辩别,其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在我国,处于无法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下的限制行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你的案例中,张某明显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岁了嘛
接下来要看张某当时是否是处于无法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下,就是送东西的时候是不是精神病人.如果是,无效,不是,有效。
事实依据得当事人来搜集。
应该无效的,注意这个情节今年5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在今年春节送给他人,距离的时间比较近已经具备患这种病的条件。
出于人道,那人你就给了人家就是了.还诉诸法律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