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进去主道不得影响主道车辆正常通行,停车位车辆全责。
但直行车辆有导致事故违法行为的,如超速、逆行、不留意路况、前车出主道你不减速让行等行为,结果会有不同:
1、有信号灯的路口,灯头让灯尾
“灯头让灯尾”实际上指的是在十字路口时,先进入交叉路口的车辆有优先通过权。
上图中,如果白车越过停止线通过交叉路口过程中,信号灯由绿变红,另一方向信号灯由红变绿,这时后进入交叉路口的红车辆,必须让行白车通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红车全责,白车无责。
这种情况非常常见,但是责任如何认定,很多人并不十分了解。
2、主路出口,辅路让主路先行
红车A转向出主路,直行黑车B应给减速让行,不可认为自己直行而为所欲为,,很多情况下,都有等待标志,所以一旦出事故,在辅路的车要负全责。
3、违规行车
违规行车,走不该走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被判全责没商量。黑色车B闯导流带,虽是直行,但是一旦撞到转向进主路的红色车A时,是要负全责的。
4、有“让”标志
只要记住有“让”标志,你不管什么车都得让,不让就全责。有人说过“标有让字,让也得让,不让也得让,否则警察叔叔不让”。
5、同向同道行驶,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
这种情况也很容易被忽略,很多司机认为如果自己是直行车,前方车辆掉头或转弯,在这时发生交通事故,肯定是前方车辆全责。
实际这真的未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法,同一道路同向行驶的前方车辆左转或掉头的时候,后方是禁止超车的。其实就是让后方车辆配合前方车辆转弯或掉头。而此时直行的黄色车正好是后车,这时候超车发生事故,是要负全责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原则上转弯让直行,但左转已经完成准备驶离十字路口时。突然一辆小轿车从对方向急速冲入十字路口,并一头撞在车尾,如果交警看到你不应当负全责.我个人认为对方全责或主责
肯定是你全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转弯车必需让直行车先行。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肯定有一方或双方有交通违法行为再加上避让失败而导致的,此事故中你的违法行为在先(未按规定避让直行车辆),而对方车辆是避让失败。所以驾驶车辆一定要学会避让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拐弯让直行原则,如果对方有超速,酒驾,逆行等重大违规,对方全责,如没有,你全责。你说的疾行过来的车辆是否超速?如果他超速他全责。没超速你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