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行政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诉条件:(1)受案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2)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提起: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行政不作为构成行政侵权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向造成行政侵权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的行政侵权行为起诉期限的长度是2年。但行政相对人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的提起:1.必备要件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备条件是(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 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2.行政赔偿诉讼直接提起只能是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的情形中;或者在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通过行政复议确认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违法之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赔偿达不成协议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行政不作为构成行政侵权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刑事或者行政的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只要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都可以行政诉讼。您说的是完全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