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他实施的行为的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这里主要注意:(1)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事后得到追认;(3)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复代理,《民通意见》第八十条规定,有四个要件:第一,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第二,代理人自己已经不能办理代理事项;第三,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第四,不及时转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
搂主所示的情形看来,甲其实是有能力进行代理的,其就应该继续代理,其未经被代理人许可,在事后也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许可,甲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明知道丙有酒后驾驶的前科,还进行委托,实际上不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所以不成立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的复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