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这种关于孩子抚养的协议无效。因慧租为,1、只有离婚才涉及到孩子抚养,而孩子抚养人的确定以对孩子成长健康有利为原则。2、这种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调整,因为它涉及的是婚姻家庭关系而非财产。你问的出处,就是《婚姻法》和最高院的关于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个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协议是否有效。但是,离婚才会涉及到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没有离婚,就约定是没有意义的。在离婚诉讼时,只要一方当庭提出异议,法院不会依协议判决,只可能将协议作为证据考虑。关于抚养费的请求权当然是用诉讼时效。但是,1、抚养费用在离婚时一般由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提出,谈不上诉讼时效。2、如果离婚后,孩子还需要变更抚养费的,出现变更情事后,提起诉讼,也不会涉及到诉讼时效。3、如果离婚时没提到抚养费问题,离婚后,还可以提起。相对之前的抚养费,因为父母给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是一种连续的持续的义务,所以可以肯定猜段,只要孩子在18周岁以后满两年的时间里主张抚养费,没什么问题。不过,诉讼问题往往一个小的环节就前兆兆会出现变故。所以,我说的都是原则性的东西。至于依据,我想你如果有律师的话,他可以去查。如果没有,你只要看看民法通则中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就可以了。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斗碰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解除空困谈。
至于你说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来如果离婚抚养权归属,这是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条件不成就之前无法执行。
在条件成就时,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可以作为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本方主张的证据。但这种约定通常只在对方主张情势变迁就直接撤销掉了。因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首要原则是“子女的权益”,而不是双方的意思自治。
关于第二个问题。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尺芹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抚养费不支付是一个持续状态,只要应付未付状态仍然存在,就不存在时效的问题。
1)可以。没有理由,离婚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就包括孩子的抚养权问题。2)如果是协议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没有及时给付抚养前首费,另一方可以起诉,时效自知道或应该知旦悔祥道利益模搏被侵害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