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刑事方面来讲,我国的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暴力行为包括肉体和精神方面的行为,一般的辱骂,小范围之内,情节达不到刑事犯罪要求。
其次从民事方面讲,我国民法通则说,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老师如果言语过激,可能侵犯学生的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学生有权老师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后,老师不让学生上课,老师本身可能收到学校相关教师规章的处罚。
违法。可以向学校、教育局反映。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算,教师本是一种高尚的职业,而教师也应该有高尚的道德精神,不应该辱骂学生的人格及家庭。
有违道德,不一定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违法 。
似乎不道德!但看看具体是怎么回事了?老师为什么这样做?学生有什么过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