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公司没有罚款权。公司对你采取罚款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罚款。它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公司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因为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制裁权。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主体除行政主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三大类。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罚款权的法律规定,还是具有行政主体权的主体规定,一般公司都是没有罚款权的。但公司有奖惩制度。 2,你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起诉。
一、关于600元的罚款,公司可依据其公司的章程对你罚款,但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且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的额度,每月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已经失效) 二、“并转入试用期的处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何来转入试用期? 如果您对这些处罚不认可,可向劳动主管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认可方能提起民事诉讼。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经过民主协商起草; 2、合法; 3、公布生效。 显然,公司是拿不出这个符合法律的规定来的。 周日是你的休息日,公司也不能剥夺你的休息权。 转入试用期就更荒谬,只能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也是很明确的。 建议你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
关于你是否成立请假,这点很难占理,首先你举证就有困难,看你的描述,领导的回到“考虑考虑”这种回答实在是匪夷所思…… 关于六百元的罚款,是否过高,这个要结合你的具体情况来看,首先就要看是否和你的收入匹配。其次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明文规定。简单来说,就你目前提供的信息,不足以判断600元金额是否过当。 其次,关于试用期的处罚是不合法的。试用期不得重复使用。
公司一般不可以罚款的,因为不是执法机构,如果违反劳动法或者公司管理规定的,这样处罚也有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