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需要终身治疗怎么办?

2025-01-02 15: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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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回答2:

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诸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进行了高位截瘫等手术的工伤职工,在手术后仍然有长期药物依赖等,即是存在医疗依赖。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判定分为二级:一是特殊医疗依赖,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二是一般医疗依赖,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上述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作出,即工伤职工医疗依赖程度鉴定。专家对工伤职工是否还需要药物治疗、能否出院等情况作出专业判定。这样对对已经医疗终结并已作出伤残等级鉴定,但伤残部位仍有症状,需要进行医疗的工伤职工,给予了有效的依据,避免和减少了由于针对伤残部位的一般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