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我国《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首次提出了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只需正常维修(不需大修)就能完成预定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使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
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目前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分类如下 类型 使用年限 示例 1 5 临时性结构 2 25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的功能要求如下: 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目前通常采用50年。即结构设计采用的荷载、材料参数是以50年为统计年限来取值的,50年内发生的最大荷载应为结构采用的极限值,而对于50年不遇或100年不遇的灾害性荷载就会超出结构荷载的取值范围,造成结构破坏应是可能的。当然在实际荷载取值、结构计算过程中由于采用了很大的安全系数,其综合最大荷载往往要远大于历史50年内发生过的荷载。 建筑结构的使用寿命:规范规定普通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而目前住宅类建筑的产权年限都为70年,不知这其中的关系原由是怎样。既然规定民宅为70年的产权,其意思应为正常使用年限应最少为70年,而不应是50年。 当然另一方面讲,设计使用年限是正常情况下建筑结构保持良好使用的年限,并不是结构的寿命年限,即是不需大修的年限,超过50年结构可能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进行大修,也可能超过设计年限后也不需大修。在大修后可以延长结构的使用年限,即结构的寿命应远不止50年
普通房屋建筑及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详见建筑结构可靠性规范GB 5006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