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友的故事时间太久了。我俩从认识到现在已有将近20年。期间已经有了一个孩子。当初孩子相应的罚款也都已交付。当时因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打算等上两年等年龄够了再领结婚证
,但就在这两年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故,父母就因女友相貌不漂亮为借口,百般相加挑唆要求我们俩分手。这类事件数不胜数。但作为一个男人来讲。这是责任,不是说放手就能放手的。当时我并不同意。于是父母便百般挑毛病后来用老家来人为借口强行将女友赶出家门,导致在外租房生活。我见状一狠心一同出来生活了。经过一段时间后。到了年龄了应该可以去领结婚证了。父母又是坚决不同意。而且死攥着户口本不给。多次劝说无效。此事便暂时放置了下来。唯一就是不想和父母关系闹的那么僵。所以自己忍了很多年。而且现在孩子都也已经快初中毕业了。近期几次回去再和父母商讨此事。女方母亲也就此事和父母说过,但是被很不好的态度驳回了。父母仍然抱着不同意的想法。中间有一段父母提出的问题就是:如果想结婚领证可以。需要让女方母亲把房产让出给我。我说:这怎么可能啊!!不是我的东西我不会要的。父母就是这个态度不让出来就别想。我就不明白了。年轻人现在都有很多把任何事情都看开了。为什么我的父母就这样的看不明白事呢。几次劝说都是无效,非但没有听我的建议,反而衍生出了这样肮脏的思想。到如今真的不知怎么办才好。请专家帮忙指点迷津吧!!
建议与父母沟通,但是婚姻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可以去户籍管理机构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想结婚父母不给户口本可以补办。办理结婚证没有户口本,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开具个人户籍信息证明,加注用于结婚登记使用,再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可以作为户口本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