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4-10-28 09: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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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以企业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下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独立”的含义,即任何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因而,企业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作为保证。有些非法人企业虽经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拥有了合法经营权,但它本身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它的主管法人承担。
有限公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而具有法人身份的公司在民事责任方面是与股东严格划分清楚的,即便是股东出钱开了这家公司,但两者的责任也要分开算,A公司与B公司有经营往来,A公司欠了B公司钱未还,欠的钱是A公司来还,而不是A公司的股东去还,如果闹到了法院,B公司也是去起诉A公司,而不是起诉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股东无公司欠债情形下)。这就是,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含义。
相反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因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只能由合伙人或是出资人来承担责任,这就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含义。
拓展资料: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含很广泛的内容:
1.财产的独立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只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就可以成为法人。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6条第5款规定事业单位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本单位那部分独立的经费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个体工商户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是财产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合伙、自然人只要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制于其他企业、事业等组织或个人,并且能够出具财产或资金方面的证据或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2.责任的法定性
一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有价证券、股权证明等,不动产包括经合法登记的房屋、汽车等。民事责任按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其中,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围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有限公司以自己全部注册资产承担连带责任,而自然人则以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是担责的例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说明事业单位由此引发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属于总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与其所属合伙企业认定为同一供应商。

回答2: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以企业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下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独立”的含义,即任何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因而,企业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作为保证。有些非法人企业虽经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拥有了合法经营权,但它本身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它的主管法人承担。

回答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其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入,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入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案情介绍〕

  上海市某服务公司计划修建一座饭店,但没有木材来源。公司业务员经人介绍,认识了沈阳市 某家具厂厂长黄某。黄某因业务活动与木材经销部门联系密切,又见眼前做一笔木材生意能为 正陷入经营困境的家具厂带来一大笔利润,因此便代表家具厂与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 合同。合同规定,家具厂在1987年6月供给服务公司一级板材140立方米,单价430元,共计6.02 万元;服务公司在签约后预付6万元货款;违约者偿付未履行部分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依约预付了6万元货款。但是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时,因家具厂提供的木 材不合格,服务公司拒绝提货。这是,正好家具厂换了新厂长,因家具厂没有经营木材的业务 ,很难搞到计划外的木材,原任厂长黄某所作的努力也都落空,因此无法履行合同。新厂长派 人到黑龙江等地索要已汇出的6万元货款,但未能追回。服务公司见购货无望,要求家具厂解除 合同、退还货款、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其误工损失4万元。的安家剧场认为,合同是原厂长签订 的,该合同超出了本厂的经营范围,并非本厂的行为,故一切后果应由原厂长个人负责,与家 具厂无关。至于6万元货款,待追回后返还,在此髋未全部追回之前,家具厂不承担返还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服务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家具厂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原厂长黄某是其法定代表人,其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被告 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并不能影响原合同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 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6万元货款;(3)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6.02万元。
简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8条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 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本案中被告的前任厂长黄某代表被告签订一份木材购销合同,虽然超 越法人经营范围,亦应认定有效,且这一行为就是被告某家具厂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合同签 订后,虽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亦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应该按 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既然被告严重违约,原告当然有权获得法 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