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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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08: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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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有三个一是未来各期的预计现金流量;二是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即折现率;三是企业存续期。以下分别讨论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和企业存续期的确定问题。

1.现金流量的确定。这里的现金流量,严格而言是属于企业的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不仅可以支付给企业的所有者如股东,还可以支付给除此以外的所有企业索偿权的持有人如债券持有人等。企业现金流量最一般的形式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是20世纪80年代以哈佛大学詹森教授为首的一些学者提出的新概念),即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可供管理当局自由支配运用的那一部分现金流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纳税付息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资本支出-营运资本变动数额

企业现金流量=属于股权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属于债权持有者的现金流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为债务支付前的现金流量,因此理论上它不受企业运用负债数额大小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贴现而使得企业价值与负债金额没有关联。因为过高的负债将导致企业加权资本成本的提高,从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变动。

2.折现率的确定。从企业估价的角度讲,折现率是企业各类收益索偿权持有人要求报酬率的加权平均数,也就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确定折现率的常用数学模型为:

(1)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Ri=Rf+β(Rm-Rf)

式中:Ri——第I种股票的预期收益率;

Rf——无风险收益率;

Rm——平均风险股票的必要收益率:

β——第i种股票的贝它系数。

一般而言,R+、Rf、Rm都是已知的,β系数可用直线回归方程求得:

Y=α+βX+ε

式中:Y——证券的收益率;

X——市场平均收益率;

α——与y轴的焦点;

β——回归线的斜率;

ε——随机因素产生的剩余收益。

(2)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一般是以各种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为权数,对个别资本成本进行加权平均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Kw——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j——第j种个别资本成本;

Wj——第j种个别资本成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权数)。

3.企业存续期的确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一般假定其是无期限的、永远存在的。在实际操作中,可只预测五十年或一百年的现金流量,以后年份可不考虑。也可把企业分为两个时期来预测,即明确的预测期(如5年或10年)和预测期后的阶段。

三、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的问题

一是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作价更是混乱不堪;二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将劣势企业的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也不强调资产价值的全面、细致评估,甚至不作任何评估,而直接按账面价值划拨,资产评估受行政干预过大,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三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代理人出卖所有权的问题。因为国有资产交易中,所有者(“国家”或“全民”)不可能亲自参与,只能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官员或企业领导人代理谈判。这给低估国有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私下接受贿赂,中饱私囊提供了空间。

(二)关联企业并购中的问题

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之间的并购行为存在不等价现象。一是置换上市公司的低效资产时,控股公司往往以高于净资产值的价格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以净资产值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二是控股公司注入较高收益资产时,往往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拥有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通过实质上的不等价交易,实现改善股份公司资产质量的目的。资产交易体系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从科学的角度讲,评估应兼顾资产的用途、质量、获利能力等方面,以成本为基础按照实际价格定价。但在目前大多数此类交易中,集团公司优质资产的评估定价基本上仅考虑成本因素。这样,优质资产的价值就被低估了,而对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来说,按账面价值作价,其实是高估了;三是控股公司的资产借壳上市时,如何确定“注入资产”的价值——这一点尤为重要。 因为该并购行为明显具有关联人交易的性质。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应该由关联人出面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注入资产”,而应由中小股东联合聘请,以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做好企业价值评估的对策

1.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由于各种历史性原因,造成我国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繁多,资产归属和积累分配关系异常复杂,存在着许多产权不清的资产,在客观上使资产评估面临许多复杂的账面不清的资产项目,影响了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因此,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来促进企业价值评估。

2.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创造一个高效、有序的市场环境。目前,在我国,商品市场已发育得比较成熟,但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产权市场等要素市场存在严重的缺陷,使企业资产经营面临缺乏市场评估的客观依据,难以准确地评估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因此,要加快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减少政府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作用,促进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真正按照市场对资产的评估来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

3.加快企业并购重组立法。从产权转让和企业并购的产生和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企业并购法律法规显得滞后,有些则已被实践突破,如股权置换并购,买壳(借壳)上市等,在法律中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并购重组立法,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更好地发挥企业价值评估在产权转让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