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样本: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 管理组织
1、 为保障企业生产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2、 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二) 信号与标志
1、 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2、 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3、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4、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5、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6、 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交通道路
1、 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2、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3、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4、 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5、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6、 铁路两侧距钢轨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方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7、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路不得低于5.5m。
8、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9、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10、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通口,如必须设置,应去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