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计法》相关规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具体交接程序如下:
会计交接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二)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交接后事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首先要先点清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金额
然后现查收各个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各年度)逐一查收
最后才是写交接单,写明你交接的所有内容,
有要有交接人和双方签名,及见证人.时间
帐簿:主要是往来帐,和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一些未处理的事项.
让以前的会计把所有总帐,明细账,记帐凭证..都交出来,还有印章
网上报税的用户账号密码,
各类会计工作用得上的密码都要交出来
不然你以后工作起来很麻烦
总帐,明细账,记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