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是登记离婚,不满足以下的条件,是不予离婚的: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二、诉讼离婚的特殊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不适用这一特殊保护规定,虽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应当准予离婚。
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这是一种特定限制。第一,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而不能是女方;第二,它是限制男方的起诉权,而不是剥夺其起诉权;第三,这一限制是有期限性的,即怀孕期加上分娩后的1年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超过此期限则不再发生效力。
(2)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时,也不在此限。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且没有过错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并非确已破裂,调解和好的。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