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刊登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并将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另行全文出版。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了不同的公开方式。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权公告时予以公开。原因在于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如果等到实质审查结束才公开申请的内容,对同一课题进行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不能很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公开晚一些,申请人就会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其技术或为技术的公开做准备。规定发明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的期限,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申请人第一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中国还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有可能直到该期限届满前才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而在他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布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规定满18个月予以公布。这是世界多数国家采用的做法,也是经过实践检验比较合理的期限。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对申请文件内容的审查,是受理申请和公布申请之间的一个必要的程序。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应当审查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包括: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发明专利的内容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为了公布申请的目的而要求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时,申请人提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
初步审查中原则上不审查实质问题。上面所述的实质性缺陷应当以“明显”并影响公布为限。
(二)对申请主体及代理事项的审查。
(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对某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对属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进行的专门审查等。
(五)其他问题的审查。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构进行审
查等等。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即对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专利性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实质审查程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接收初步审查部门送来的申请案卷开始,到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撤回申请为止。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二)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四)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五)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六)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七)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八)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括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上述实质性问题有些在初步审查中已经有所涉及,但初步审查只解决了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在实质审查中将进一步审查。
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对申请主体和代理的审查、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等。
由于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定要有附图,所以初步审查中必须核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是否包括附图,以及附图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对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还包括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以及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审查等。
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首先审查其要求保护的对象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即是否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等文件是否齐备、符合要求。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还包括是否违反“先申请原则”以及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审查。
我怎么知道专利属实
查询该专利合法性和权属等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检索,或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网站检索的方法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主页,点击右下角的“法律状态查询”链接,进入检索页面后在“申请(专利)号”入口。输入号码,点击确定即可。
应注意:由于专利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时,专利公报的公布及检索系统登录信息必然存在滞后性的原因,该检索系统的法律状态信息仅供参考,即时准确的法律状态信息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何谓专利的申请号、公开号、公告号、专利号?它们的功能又是什么?
专利文献的编号从形式上看,是一些简单的阿拉伯数字的排列,但这些简单的阿拉伯数字排列却有着极严格的使用场合和各自不同的作用。因此,搞清各种专利文献编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专利文献的编号包括申请号和文献号。
申请号确切地说为申请注册号,是各工业产权局在受理专利(注册证书)申请时编制的序号,如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号93105342.1。申请号有临时申请号和申请号之分。临时申请号是少数国家为临时申请案编制的序号,如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AU—41788/89 的临时申请号为PJ0609。申请号是确定发明创造申请受理的标志。申请号通常用于各工业产权局内部各类申请和审批流程中的文档管理,也是申请人与其进行有关专利事务联系的依据,如申请文件的补正、各种通知的答复、各种费用的缴纳、异议或无效请求的提出等都以申请号为依据。申请号还经常是引证同族专利中所有文献的惟一标识。
文献号是各工业产权局在公布专利文献(包括公开出版和仅提供阅览复制)时编制的序号。各国对公布的专利文献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管理:一种根据某一专利分类体系按类存放,另一种则依公布的文献号顺序存放(一般称为流水号文档)。当文献号按公布日先后顺序连续编排时,流水号文档能有效地保证文档的完整性。因此,文献号是索取专利说明书的惟一依据。如果说惟一性是申请号的特点,那么文献号的特点就是多重性。如前所述,申请一经受理,随后便依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可以一次公布或多次公布,从而导致一件申请只有一个申请号,但却有多个文献号。
一次公布:一般是实行登记制和完全审查制的结果。通常出版已授权的专利说明书或公告的说明书。此时文献号为专利号或公告号。
多次公布:一般是实行半审查制、延迟审查制的结果。一件申请在不同阶段公布,相应地就有不同文献号,如未经审查的公开阶段——文献号为公开号,经过审查、尚未授权的阶段——文献号为公告号(审定号、展出号),授权阶段——文献号为专利号(证书号)。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4)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6)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 (1) 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 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 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4) 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 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6) 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 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 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