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要理由: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2、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有明确,执勤中的潘某身为公安民警,查处假烟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包含了对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按照刑法处理的职责,发现假烟数额达到10万元,应当按照犯罪来处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因车主这车货是其表兄李某让帮忙运输,遂徇私情放纵犯罪,其行为应当为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徇私枉法是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中的侦查员,指的是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该案中,查禁假烟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是一种刑事犯罪的搜集证据的行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就是一种查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