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三十号之前到期的,赔偿半个月,之后的,赔偿一个月。
依据是新劳动法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约,按新旧的劳动法都没有注明要赔偿。
(为什么我那么清楚?因为我也有这种情况,所以我研究了几天,问过劳动局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续签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方不同意续签,单位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单位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如果劳动合同期未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1、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企业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也许地方政府有规定,但没有法律这么规定,你搞错了。
2、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企业不用承担任何补偿。劳合法生效后,改成企业应该补偿,但补偿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比如你6月24日到期,因为不满半年,企业只补偿你半个月工资。
3、如果企业用原合同条款或更优惠的条款要求与你续签而你拒绝了,那就连半个月的补偿都没有了。
既然你看劳动法了,为什么不看完,怎么做,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还有赔偿金,因为你对自己工作期限和工资以及情况没有说你自己看法律去。除了看劳动法,还要看劳动合同法,推荐网站:法律图书馆,在此搜索这两个法律,不懂的其他法律也可搜